党组织设置(党委、总支、支部)及改建、换届


2016年01月10日信息来源:海淀园工委

  党章规定,党的基层组织,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,经上级党组织批准,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、总支部委员会、支部委员会。党的基层委员会:企业中党员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,下设若干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。总支部委员会:企业中党员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可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,下设若干支部委员会或党支部。党支部委员会:企业中党员人数在7人以上50人以下的可成立党的支部委员会。各级委员会委员设置根据党员人数和党组织建制一般为3—9名,最多不超过11名,应为单数。委员会分工主要有书记、副书记、组织委员、纪检委员、宣传委员等。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不设支部委员会,只设书记1人,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。

  具备条件时,党组织的建制可以向上级申请进行改建。党的基层委员会、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,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。期满要进行换届,委员一般通过党员大会选举产生。基层委员会、总支部委员会、支部委员会选出的书记、副书记,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。

筹备成立党委、纪委的程序.zip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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